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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刑事纠纷律师调查取证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日期:2021-11-15 11:56 浏览次数:

  北京刑事纠纷律师发现,很多朋友对北京刑事纠纷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还有很多疑问和疑惑。接下来,北京刑事纠纷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1.不要单独调查取证,好同时录音或录像。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律师通常由两个人调查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可见,辩护律师自行调查取证时,应当有两名律师在场。如果条件允许,他们还应同时进行录音或录像,特别是为了收集证人或受害者的证据。通过录音或录像,可以完整记录律师与证人、被害人接触取证的全过程,避免证人或被害人诬陷律师与其串通,或律师威胁、引诱其作伪证的发生。

  2.避免嫌疑人及其家人在场。

  律师在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时,特别是在获取证人证言等口头证据时,应避免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在场。这样可以防止证人、被害人因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在场,或者其他原因作虚假的证言,有利于保证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3.对证人的讯问应该单独进行。

  北京刑事纠纷律师提醒大家,“讯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是刑事诉讼法对侦查人员讯问证人的硬性要求,但律师讯问证人也应当如此。一个案件中可能有很多证人知道案件的情况,他们应该根据自己的感知和知识如实作证。如果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同时询问多名证人,证人之间可能会相互干扰,取得的证据会因为取证工作违法而无效。

  4.不得隐匿、销毁、伪造证据。

  北京刑事纠纷律师说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无论是调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口头证据,还是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实物证据,辩护律师都有可能发现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据。例如,如果他们证明自己有罪或严重有罪,辩护律师不得隐瞒甚至销毁这些证据,也不得伪造或篡改这些证据。否则,他们不仅无法帮助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辩护律师销毁、伪造证据的责任。

  5.不要干扰证词。

  辩护律师在向有关证人或者被害人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要求证人如实作证,并明确如果作伪证或者隐匿犯罪证据,应当承担责任。此外,辩护律师还应当如实记录证人或者被害人的证言,不得以威胁、引诱等手段使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违背事实的虚假的证言,干扰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否则,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不仅会帮助当事人,还会使自己暴露在执业风险中,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辩护人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6.严格遵守保密和保管义务。